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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4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卯辰、于宁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卯辰,于宁,王凯,李志强,李江南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449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王卯辰,男,195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强,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江南,男,198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霞,石家庄市鹿泉卓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于宁,女,198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凯,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再审申请人王卯辰因与被申请人李志强、李江南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凯、于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终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卯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李志强和南铜冶村委会之间具有租赁关系错误。王卯辰提交的新证据即南铜冶村委会于2017年5月8日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南铜冶村委会与李志强、李江南并没有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南铜冶村委会对李志强、李江南交纳租金事宜并不知情,村两委会亦未通过此事。案涉收据系村会计个人为李志强、李江南出具的。案涉房屋一直由王卯辰占有,南铜冶村委会从未向任何人交付该房屋。综上,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志强、李江南虽未与南铜冶村委会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但二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已向南铜冶村委会交纳了五年的租赁费,南铜冶村委会也已将房屋交付给李志强、李江南,故原判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房屋租赁关系并无不当。王卯辰未经李志强、李江南同意私自将他人占用使用的房屋出租,构成侵权,故原判决认定王卯辰应对李志强、李江南所遭受的租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亦无不当。王卯辰申请再审时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综上,王卯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卯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 源审判员 曲大鸣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