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肖丽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肖丽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延安东路493号,组织机构代码:84300860-9。法定代表人:程忠祥。被执行人:肖丽梅,女,1992年5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民终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肖丽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14000元。因双方当事人协商执行和解方案,本案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延期一个月。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执1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张硕栋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沈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