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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尹建生与潘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建生,潘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302号申请执行人尹建生,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8日,住四川省营山县渌井镇。被执行人潘兵,男,汉族,生于1979年3月22日,住四川省蓬安县相如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蓬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尹建生申请执行潘兵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潘兵名下登记有房屋,我院已对其房屋进行了查封,申请人暂不申请对该房屋进行评估拍卖,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5)蓬民初字第14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玄审 判 员  高树林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