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1民初955号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开发区联纺东路588号六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56934534070。法定代表人:李金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则军、崔利华,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邢台市钢铁南路262号。法定代表人:侯月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4307元,减半收取计12154元,由原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邯郸百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清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