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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2民初2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尚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山西尚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2民初2679号原告: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县上伍乡小许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30922550421942J。法定代表人:牛顺文,该公司经理。被告:山西尚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唐槐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号:91140000731913495T。法定代表人:徐祥献,该公司经理。原告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尚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减半收取计700元,由原告沧州万控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姜庆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洪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