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徐敏、邹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徐敏,邹雨,洪风星,杨燕送,陈敏,翁小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04民初26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6510334J。负责人:宋素琼,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碧霞,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冬,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徐敏,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邹雨,女,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洪风星,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杨燕送,女,1958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陈敏,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告:翁小霞,女,198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荔城支行”)与被告徐敏、邹雨、洪风星、杨燕送、陈敏、翁小霞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荔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敏、邹雨、洪风星、杨燕送、陈敏、翁小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荔城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徐敏、邹雨共同偿还拖欠的借款本金44299.99元,并支付自2016年7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4.58%计算的利息,按年利率14.58%加收30%计算的罚息,按年利率18.954%计算的复利;2.徐敏、邹雨支付邮储荔城支行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陈敏、翁小霞、洪风星、杨燕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8日,徐敏、陈敏、洪风星(乙方)共同与邮储荔城支行(甲方)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邹雨、翁小霞、杨燕送分别作为徐敏、陈敏、洪风星的配偶在该协议书上签字。该协议书中约定由徐敏、陈敏、洪风星组成联保小组,自2015年9月8日起至2018年9月8日止,邮储荔城支行可根据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多次签订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60000元,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180000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的任一成员均为其它小组成员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配偶同意对联保小组成员在联保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每笔借款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因借款人违约致邮储荔城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等。同日,徐敏及其配偶邹雨与邮储荔城支行签订一份《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徐敏向邮储荔城支行借款60000元,年利率为14.58%,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止,借款用途为购油漆、涂料,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十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未按期偿还贷款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合同生效后,邮储荔城支行依约于2015年9月8日向徐敏发放了60000元贷款,有邮储荔城支行的《个人贷款放款单》及徐敏出具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为凭。徐敏至2016年7月8日仅偿还贷款本金15700.01元及相应的利息,剩余借款本金44299.99元及自2016年7月9日起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至今拒不归还。承担联保责任的陈敏、翁小霞、洪风星、杨燕送亦未尽担保责任,致邮储荔城支行到期债权不能实现。徐敏、邹雨、洪风星、杨燕送、陈敏、翁小霞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和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1、邮储荔城支行主张的上述事实除逾期付款时间外,其余本院均予以确认;2、洪风星自2016年8月8日起开始出现逾期还款,现尚欠借款本金42299.99元及自2016年8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未归还;3、邮储荔城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福建律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诉讼,花费律师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邮储荔城支行提供的徐敏、邹雨、陈敏、翁小霞、洪风星、杨燕送的身份证复印件,徐敏与邹雨、洪风星与杨燕送、陈敏与翁小霞的结婚证复印件及莆田市荔城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徐敏、邹雨、陈敏、翁小霞、洪风星、杨燕送与邮储荔城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徐敏、邹雨与邮储荔城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余额实查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还款流水详情打印单》,《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等证据及邮储荔城支行的庭审陈述在案为凭,经庭审审查,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内容与证明对象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徐敏、邹雨、陈敏、翁小霞、洪风星、杨燕送与邮储荔城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徐敏、邹雨与邮储荔城支行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邮储荔城支行依约向徐敏发放贷款60000元后,徐敏自2016年8月8日起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履行相应的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邹雨与徐敏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夫妻共同债务,故邮储荔城支行要求徐敏、邹雨共同偿还尚欠的借款本金42299.99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其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时间起算点不当,应调整为自2016年8月9日起算,超出部分,予以驳回。邮储银行荔城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费1000元,根据各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该费用应由徐敏、邹雨承担。陈敏、洪风星与徐敏系联保小组成员,其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自愿为联保小组其他成员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翁小霞、杨燕送分别作为陈敏、洪风星的配偶在《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字确认同意陈敏、洪风星作为联保小组成员的保证行为,对其在联保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邮储荔城支行主张陈敏、翁小霞、洪风星、杨燕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徐敏、邹雨、洪风星、杨燕送、陈敏、翁小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徐敏、邹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借款本金42299.99元,及该款自2016年8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4.58%计算的利息、按年利率14.58%加收30%计算的罚息、按年利率18.954%计算的复利;二、徐敏、邹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三、洪风星、杨燕送、陈敏、翁小霞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徐敏、邹雨、洪风星、杨燕送、陈敏、翁小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42元,减半收取571元,由徐敏、邹雨、洪风星、杨燕送、陈敏、翁小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森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金英相关法条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