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8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明淑与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淑,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民初8113号原告:李明淑(LEEMYUNGSOOK),女,1967年9月13日生,现住上海市闵行区。翻译人员:申惠娟(SHINHYEYEON),女,1997年1月27日生,国籍:大韩民国,护照号码:MXXXXXXXX,现住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弄名都城*期**号***室。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陈逢坤,董事长。原告李明淑(LEEMYUNGSOOK)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翻译人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明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合约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入会费人民币155,00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155,000元为本金,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30日,原、被告签订编号为XXXXXXX《会员合约书》,后原告陆续支付人民币155,000元至被告业务员方怡静账户,该业务员出具收条给原告。2015年6月,原告至被告处,发现被告因青浦区政府责令拆除高尔夫球场的行政决定书而停止营业,无法提供正常服务,故《会员合约书》应予解除,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被告菁英会员。原告与被告签订《会员合约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菁英会员(一般会员),入会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原告经确认并同意遵守被告制定颁发的会员规章并视为合约之一部分;被告保证原告享有免缴年费待遇。原告依合约书规定,向被告缴清入会费,领取合约书、会员球卡及正式收据者,即成为俱乐部会员。本合约书自被告盖章生效起,终生有效。本院于2016年6月30日作出(2016)沪0118民初382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有: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4日出具责令拆除决定书,责令被告于2015年5月31日前对高尔夫球场项目予以拆除。2016年3月下旬起被告高尔夫球场全面停止营业,相关高尔夫球场已拆除。该判决现已生效。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会员合约书》、会员卡以及本院调取的民事判决书,前述证据经庭审出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会员合约书》上未写明签订日期,但与被告工作人员方怡静收取入会费首付款1万元为同一天,即2012年5月30日,菁英会员是终生会员,无使用年限;其后于同年6月4日转账人民币145,000元至方怡静账户,并由方怡静出具收条,打球也是与之联系;《菁英会员合约书》虽写明入会金额为人民币18万元,高于其实际支付的入会费155,000元,现其以实际支付金额主张上述诉讼请求。为此,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收条复印件两份,落款均为方怡静,落款日期为2012年5月30日、2012年6月4日,分别确认收到入会费1万元、145,000元;2、汇款申请书,载明2012年6月4日,原告转账145,000元至方怡静账户。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义务或其他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会员合约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原、被告均有约束力。原告成为被告会员,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提供相应的服务。现被告自2015年4月起未正常营业,自2016年3月下旬起完全停业,高尔夫球场拆除,被告已无法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提供服务,对此被告作为合同相对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被告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主要债务,原告可依法解除合同,现未有证据反映原告于诉前通知被告解除合同,故双方之间服务合同应于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2017年6月29日)解除。入会费系会员取得会员资格的对价,现原、被告签订的《会员合约书》解除后,原告丧失会员资格,被告应返还作为会员资格对价的入会费。《会员合约书》写明的入会金额为18万元,现原告自愿主张155,000元,故本院以155,000元确定原告缴纳入会费金额。合同解除后,如造成对方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入会费,原告的损失应为被告未及时退还入会费而产生的利息损失,即以人民币15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合同解除次日即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李明淑(LEEMYUNGSOOK)与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签订的《会员合约书》于2017年6月29日解除;二、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李明淑(LEEMYUNGSOOK)入会费人民币155,000元;三、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明淑(LEEMYUNGSOOK)利息损失(以人民币15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6月3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0元,由被告上海太阳岛国际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丽颖人民陪审员 钱 江人民陪审员 袁 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寅瑜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