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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婷婷与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婷婷,刘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927号原告:苏婷婷,女。被告:刘建武,男。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婷婷诉被告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婷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婷婷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婷婷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婷婷承担。审判员  龙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