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1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苏婷婷与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婷婷,刘建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1民初927号原告:苏婷婷,女。被告:刘建武,男。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婷婷诉被告刘建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苏婷婷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建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婷婷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婷婷撤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苏婷婷承担。审判员 龙卫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文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