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71执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永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71执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被执行人:徐永勤,男,197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榆中县。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执行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执行徐永勤没收财产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6)赣71刑初5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徐永勤应被没收个人财产100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委托徐永勤住所地甘肃省榆中县和平镇和平村村民文员会调查徐永勤个人财产情况,该村委会未回复。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徐永勤的银行存款情况、车辆情况、公司信息,到徐永勤多个银行开户地福建省漳州市调查其房地产情况,现已没收其个人财产1813.92元,尚有98186.08元未缴纳,现因被执行人徐永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71执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帅晨薇审判员  朱映红审判员  熊爱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