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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02民初5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陈识与齐会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识,齐会天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02民初5118号原告:陈识,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住武威市。被告:齐会天,男,1973年2月18日出生,住武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识与被告齐会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给付拖欠的设备租赁款,再无诉讼的必要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陈识负担。审判员  严学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