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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3执56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桂林市气象局、李海波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气象局,李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5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气象局,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170号。法定代表人:薛荣康,局长。被执行人:李海波,男,198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本院在执行桂林市气象局与李海波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桂0303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