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民申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李忠琴周辉与李杨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辉,李忠琴,李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民申1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辉,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忠琴,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杨,男,197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再审申请人周辉、李忠琴因与被申请人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辉、李忠琴申请再审称:周辉向李杨的借款系被李杨诱骗参与赌博活动而产生,系非法债务,不应受到法律保护。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李忠琴对该借款亦不知情,不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原判要求二人共同偿还该债务错误。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经原审查明,2015年5月24日,周辉以承接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向李杨借款10万元。周辉于当日向李杨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了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息等内容。之后,周辉逾期未归还该借款。对于上述事实,周辉及李忠琴并无异议,仅辩称该借款实际系用于赌博的非法债务,不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亦不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借款时间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二人均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以及应当属于周辉个人债务的其他法定情形;故该债务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且属于周辉与李忠琴的共同债务。原判据此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辉、李忠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邹晓瑜审 判 员 何 毅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