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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执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坤与刘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坤,刘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执保375号申请人:王坤,汉族,住东昌区。被申请人:刘龙,男,汉族,住东昌区。因申请人王坤与被申请人刘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我院申请财产保全,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对被申请人刘龙采取了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502执保375号民事裁定书的保全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秀芳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 张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