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民初1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庆与李党恩、十堰凌凯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李党恩,十堰凌凯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967号原告:李庆,男,汉族,1969年7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李党恩,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告:十堰凌凯工贸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为******,住所地为十堰市张湾区花果街办岔河村。法定代表人李党英,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诉被告李党恩、十堰凌凯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庆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党恩、十堰凌凯工贸有限公司价值54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案外人尚文建对上述保全申请提供其个人所有的房屋两套(分别坐落于张湾区车城街办湖南路8号******幢******室,不动产权证号为******,坐落于张湾区车城街办镜潭沟社区******幢******室,房屋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张湾改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被告李党恩、十堰凌凯工贸有限公司价值54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资金及债权。(具体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内容和期限以相应法律文书确定为准)二、对案外人尚文建提供担保的房屋两套******予以冻结其转让、抵押等全部物权登记手续,冻结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费3220元由原告李庆预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当事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审判员 刘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