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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晴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陈国青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晴,陈国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2254号原告:张晴,女,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峰,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青,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依琳,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晴与被告陈国青、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晴诉处理。审判员 金 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