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84民初2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雷曙光与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曙光,王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84民初2209号原告:雷曙光,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林,宜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王海,男,199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原告雷曙光与被告王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曙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林、被告王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雷曙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海清偿借款1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还款完为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其父亲患病,急需治疗,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7000元,另通过原告的母亲向被告支付现金3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拒不还款。现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王海答辩称:借款属实。但他母亲还欠我家房款15000元,所以我没有还。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诉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7年1月3日,被告王海因其父亲生病急需用钱,向原告雷曙光母亲追要房款,原告母亲说没有钱,遂提出由被告向其儿子即原告借款10000元,被告同意后,随即原告雷曙光通过微信给被告王海转账7000元,原告母亲给被告3000元现金,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借条,向雷曙光借壹万元整(10000),2017.1.3,王海”。嗣后,原告雷曙光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以原告母亲给付其购房款后再偿还为由拖延拒不偿还,导致纠纷发生。因被告王海不同意调解,致使本案未能调解。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受法律保护。原告雷曙光要求被告王海偿还借款1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王海辩称原告雷曙光母亲欠其家里15000元购房款,应当扣减,因被告没有提供证据,且原告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应当首先偿还原告的借款。故对被告王海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王海应当及时偿还借款。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因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应当予以支持,故对原告雷曙光主张的利息可以从逾期还款之日即2017年7月4日起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雷曙光借款10000元及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7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伟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