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5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叶继红与史慧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继红,史慧
案由
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075号原告:叶继红,女,196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中原银行员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慧,女,197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农业局农业对外合作交流中心员工,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飞,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干部,住址同上。系史慧之夫。原告叶继红诉被告史慧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继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叶继红负担。审判员 贺麒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