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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计成与邵立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计成,邵立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536号申请执行人:杨计成,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执行人:邵立席,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计成与被执行人邵立席(2016)皖0621民初5656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计成与被执行人邵立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邵立席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杨计成赔偿款65000元。二、被执行人邵立席按协议第一项履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杨计成放弃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5656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其他权利,继续治疗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申请执行人杨计成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杨计成与被执行人邵立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即为结案。被执行人邵立席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民初56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开山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