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0108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徐xx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60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李燕青。被告人徐xx,曾用名徐xx,男,1968年4月29日出生于海南省海口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6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1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4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2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6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徐xx在海口市××区号农业银行门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贩卖给购毒人员林xx,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从被告人徐xx处扣押毒资人民100元、手机一部;从林xx处扣押冰毒疑似物1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净重0.3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xx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徐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x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32克),予以没收销毁;毒资人民币100元、作案通讯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ybqw5libzv2wdwkhsm审判员 林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会康速录员 吴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