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22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秦玉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秦玉花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922民初1943号原告: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长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兴军,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8XXXXXXXX601。被告:秦玉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甘肃祁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原告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秦玉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瓜州县三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汤玉萍代理审判员 傅 丽人民陪审员 朱晓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