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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保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与武秀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武秀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3执保2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法定代表人:张青,行长。被执行人:武秀惠。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前进大街直属支行与被执行人武秀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武秀惠名下的银行存款437867.0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被执行人武秀惠名下的银行存款437867.05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