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9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颜某罚金执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181号申请执行人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颜某,女,1977年5月9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关于被执行人颜某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2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现在服刑期间,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