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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韦正东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正东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5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正东,男,199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北碚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7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熊德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正东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审理程序。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7日晚,被告人韦正东预谋抢劫后来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X小区7栋电梯门口,跟随被害人代某某进入电梯,待电梯门关闭后,韦正东为抢走代某某的背包,用手臂勒住代某某脖子,将其拉倒在地,继而用手掐住代某某后颈部,捂住其嘴巴,并对其进行言语威胁,因代某某激烈反抗而终未得逞。随后,韦正东趁电梯门打开之机逃离现场,当其逃至该小区大门附近时,被闻讯赶来的刘某某(代某某丈夫)抓获并交予公安机关处理,韦正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韦正东已对被害人代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代某某的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韦正东以暴力抢劫他人财物,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韦正东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韦正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韦正东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韦正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正东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正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邓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