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东阳市香奈服装有限公司与上海宝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香奈服装有限公司,上海宝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890号原告:东阳市香奈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平川路北三号楼四楼。法定代表人:王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国俊,浙江望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宝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殷高西路101号1601室。法定代表人:张海水,执行董事。被告:胡勇,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香奈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香奈服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8,减半收取1254元,由原告东阳市香奈服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燕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蒋锦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