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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某、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徐某某,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8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住。被执行人徐某某,住。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方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王某与徐某某、西安某某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民终57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某某、西安某某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工商、房产、土地、车辆管理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被执行人徐某某因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依法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同时,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亦决定将被执行人徐某某、西安某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2017年8月1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某发出(2017)陕01执84号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7日签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王少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