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永城与顾金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城,顾金干,孙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566号原告:陈永城,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宇,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金干,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洲,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栋,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城与被告顾金干、孙栋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陈永城负担。审 判 长 朱 均代理审判员 赵 怡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静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