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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3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永城与顾金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城,顾金干,孙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566号原告:陈永城,男,198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宇,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金干,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宝洲,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孙栋,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城与被告顾金干、孙栋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城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永城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陈永城负担。审 判 长 朱 均代理审判员 赵 怡人民陪审员 戴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倪静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