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执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学院、合肥冠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学院,合肥冠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4执1205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学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锦绣大道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50996281B。法定代表人:张文兵,院长。被执行人:合肥冠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合肥学院一、二楼,组织机构代码69412780-6。法定代表人:代义好,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4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房租523717.15元、房屋占用费663717.15元(截至2015年6月1日暂计算至2017年2月28日按月73746.35计算为663717.15元)、水电费8109元(2016年5月26日至2016年6月18日)、违约金100000元、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37520元(暂计算至2017年8月21日)、案件受理费10827元、保全费4170元,执行费1558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2017)皖0104执1205号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合肥冠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空调37台,大圆桌27台,椅子300张,茶几27套,沙发53套,展示柜2个,消毒柜3个,商用冰箱1个,蒸饭柜1个,餐具柜4个,文件柜4个,电脑2台,打印机1台,2017年5月31日起查封两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合肥冠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的空调37台,大圆桌27台,椅子300张,茶几27套,沙发53套,展示柜2个,消毒柜3个,商用冰箱1个,蒸饭柜1个,餐具柜4个,文件柜4个,电脑2台,打印机1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建忠审判员 朱 毅审判员 张 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明明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