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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法执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大勇与解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法执恢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住延寿县。委托代理人王佐,住延寿县。被执行人解明,住延寿县。本院执行的周大勇依据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大勇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解明给付欠款本金4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2.5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解明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延寿办事处帐号XXX的账户内有公积金41820.53元。据此,本院作出(2015)延法执恢字第59-1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解明在哈尔滨住房公积金41800元,用以偿还其所欠部分款项,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2015年9月1日申请执行人王宝伟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15)延法执恢字第6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当被执行人有给付能力而未履行本案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2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延春审判员  郑玉琴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希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