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杜新河与张洪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河,张洪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110号原告:杜新河,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坤,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强,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图,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原告杜新河与被告张洪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新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新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新河撤诉。案件受理费9376元,减半收取计4688元,由原告杜新河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