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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2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杜新河与张洪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新河,张洪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2民初2110号原告:杜新河,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坤,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强,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洪图,男,196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大名县。原告杜新河与被告张洪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新河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新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新河撤诉。案件受理费9376元,减半收取计4688元,由原告杜新河负担。审判员  李海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