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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民初1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张德拉与裴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拉,裴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5民初1785号原告:张德拉,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经商,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麦茹,河南省三门峡市人,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应诉调解、和解,代参代领法律文书,代领义务款。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艳斌,浠水县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4171017094,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提起诉讼,变更诉讼请求,应诉调解、和解,代参代领法律文书,代领义务款。被告:裴胜男,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务农,住浠水县。原告张德拉与被告裴胜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张德拉于2017年8月22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拉撤诉。审 判 长  邓子瑶审 判 员  涂少华人民陪审员  王又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胡爱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