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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于某、王某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于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6年1月25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某(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于某(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8年9月24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述当事人之间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1092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已经按照调解书的协议内容,将太阳能调整到不影响原告采光、遮光的位置。故申请人申请将太阳能拆除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于珍对(2017)鲁1092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的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新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