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1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宫健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宫健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1执504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蒋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宫健,男,生于1981年9月19日,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关于申请人烟台市金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宫健房产,现因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宫健名下位于福山区天府街19号富豪青年国际广场1-1-23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岳修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