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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民初2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顾某某、梅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梅某某,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22民初2086号原告:顾某某,男。原告:梅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志,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单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波,系该集团经理。原告顾某某、梅某某诉被告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诉讼中被告徐某向法院提供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徐某在某新区居住的居住证、徐某所有的位于某市某新区某大街某号的房屋所有权证一份(某房权证中心字第某某号)、不动产租赁合同,认为本案应该归某市某新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应由本院进行审理,原告亦同意到某市某新区人民法院另行立案处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顾某某、梅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退回原告顾某某、梅某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宏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玉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