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6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建云与戴剑钧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云,戴剑钧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057号原告李建云,男,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委托代理人郭峰华,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剑钧,男,1962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县。本院在审理李建云诉戴剑钧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建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卿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