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3刑初154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9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公诉刑诉[2017]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中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谭某某多次窜至郴州市阳光时代小区、爱莲名城小区、香雪苑小区二期等小区门卫室盗窃快递包裹。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90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6年11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郴州市爱莲名城小区门卫室,将被害人王某的一个装有一件伊某呢子大衣的快递包裹盗走。经郴州市苏仙区价格认证中心苏价认[2017]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伊某呢子大衣计价值459元。二、2016年11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谭某某窜至郴州市阳光时代小区门卫室,将被害人罗某配送的一个装有三件衣服的快递包裹盗走。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退赔了被害人罗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罗某的谅解。三、2016年12月22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窜至郴州市爱莲名城小区门卫室,将被害人黄某一个装有两件梵希蔓呢子大衣的快递包裹盗走。经郴州市苏仙区价格认证中心苏价认[2017]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梵希蔓呢子大衣共计价值225元。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退赔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225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四、2016年12月22日17时31分,被告人谭某某窜至郴州市香雪苑二期小区门卫室,将被害人刘某一个装有两套芬腾套装的快递包裹和被害人李某一个装有一件连衣裙、一件羽绒服的快递包裹盗走。二十分钟后,被告人谭某某再次来到该小区门卫室,将被害人叫蜀军一个装有一件长筒外套的快递包裹盗走。经郴州市苏仙区价格认证中心苏价认[2017]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害人刘某被盗两套芬腾套装共计价值354元、被害人李某被盗一件连衣裙和一件羽绒服共计价值670元、被害人叫蜀军被盗一件长筒外套计价值198元。案发后,被害人刘某已从公安机关领回被盗的芬腾套装。被告人谭某某分别退赔了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670元和被害人叫蜀军经济损失3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李某和叫蜀军的谅解。案发后,被告人谭某某接到电话通知后主动到郴州市公安局苏某分局白鹿洞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被害人王某、罗某、黄某、刘某、李某、叫蜀军的陈述;2、抓获经过;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4、视频截图;5、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7、淘宝交易记录;8、郴州市苏仙区价格认证中心苏价认[2017]7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9、收条、领条、谅解书;10、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雷某犯盗窃���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且能主动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已缴清)。(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中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何知霖代理书记员 李 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