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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鑑泉与朱清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鑑泉,朱清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2130号原告:陈鑑泉,男,汉族,1964年6月17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被告:朱清桂,男,汉族,1957年8月3日出生,住清远市清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鑑泉诉被告朱清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鑑泉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庭外解决房屋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鑑泉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并无损害被告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鑑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20元(已折半),由原告陈鑑泉负担。审判员  黄远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宗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