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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6民初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恒永、仇玉新等与韩望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永,仇玉新,韩望,刘艳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740号原告:刘恒永,男,195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仇玉新,女,195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韩望,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告:刘艳,女,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原告刘恒永、仇玉新与被告韩望、刘艳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刘恒永、仇玉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恒永、仇玉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恒永、仇玉新撤诉。案件受理费8100.00元,减半收取计4050.00元,由原告刘恒永、仇玉新负担。审 判 长  孙伯钧审 判 员  郑 曼人民陪审员  陈宗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