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3执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莫喜林、刘贵英申请执行张胜、西昌市泓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尤志雷附带民事赔偿22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喜林,刘贵英,张胜,西昌市泓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尤志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3执224号申请人莫喜林,男,生于1965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人刘贵英,女,生于1967年7月25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被申请人张胜,男,生于1994年6月17日,汉族,四川省德昌县人。被申请人西昌市泓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尤志雷,男,生于1990年10月11日,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申请执行人莫喜林、刘贵英申请执行张胜、西昌市泓萱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尤志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盐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喜林、刘贵英向盐源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莫喜林、刘贵英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盐刑初字第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建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董淋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