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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王金瑞与张红强、张文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金瑞,张红强,张文跃,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439号原告:王金瑞,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张红强,男,198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张文跃,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和街179号融富中心A区1-2-3003.原告王金瑞诉被告张文跃、张红强、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肥乡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王金瑞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金瑞承担。审判员  刘子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连 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