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3民初1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胡玉琴与李锡山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琴,李锡山
案由
扶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03民初1406号原告:胡玉琴,女,1942年9月8日生,汉族,河南省郾城县人,住安顺市平坝区。委托代理人:付忠奇,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律师,受平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雷毅,贵州贵黄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受平坝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代理权限同上。被告:李锡山,男,1932年10月26日生,汉族,河南省郾城县人,住安顺市平坝区。委托代理人:杨澜,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泽丽,贵州巨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同上。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被告扶养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玉琴于2017年8月23日以本案原告在其他诉讼中就扶养费问题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胡玉琴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丽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