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8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喆、王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喆,王文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8471号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B座一层105-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51526645X。法定代表人:殷宗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冬,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冯喆,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王文静,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天津宏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喆、王文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赫连建敏审 判 员 贾 璐人民陪审员 朱 勇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金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