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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81民初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任某、李某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81民初1556号原告:李某甲,性别:××,××族,交口县双池镇后沟村人居民。被告:任某,性别:××,××族。被告:李某乙。被告:孝义市艺术幼儿园负责人:任某职务:园长住所地:孝义市青年路116号原告李某甲诉被告任某、李某乙、孝义市艺术幼儿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李某甲以与三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57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