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29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徐某1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1,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6民初2908号原告徐某1,男,196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吴某,女,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委托代理人徐德才,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汉川市人,住湖北省汉川市,一般授权)。原告徐某1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黎嘉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1、被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德才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1诉称:原告徐某1与被告吴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育有一子徐某2。由于原、被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破裂。2015年9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后撤诉。但时至今日,被告的性格并未改变,双方的感情也未和好。是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2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3.依法分割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摩卡小镇23栋2单元902室的房屋;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徐某1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证据二、户口本。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及婚生子于××××年××月××日出生的事实。证据三、证明、《商品房销售合同》。证明2008年11月9日,双方共同购买了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摩卡小镇23栋2单元902号的房屋。证据四、《出租车转包申请书》、《出租车承包合同》。证明2005年,原告从他人手里受让了一辆出租车,后将该车挂靠在武汉国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被告吴某辩称:1、我愿意离婚;2、婚生子由我抚养;3、原、被告曾经协议,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摩卡小镇23栋2单元902号的房屋归我所有,由我继续偿还贷款。出租车归原告所有;4、我还要求分割原告经营的收益,大约有50万元。被告吴某为支持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协议。证明原、被告双方对财产分割已经签订了协议,房产应归被告所有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徐某1和被告吴某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育有一子徐某2。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存在差异,偶因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是此,原告徐某1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徐某2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3.依法分割位于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摩卡小镇23栋2单元902室的房屋;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徐某1与被告吴某依法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然双方在性格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婚姻本来就是一个不断磨合、不断适应的过程。且双方的孩子尚还年幼,需要在一个稳定、健康的家庭环境中成长,父母的爱缺一不可。希望今后双方能够多从对方、从家庭的角度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给彼此多一点的理解和宽容,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庭审中,由于原告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徐某1与被告吴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徐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黎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