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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黄秀与阳怡佳、吴群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黄秀,阳怡佳,吴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胡黄秀,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阳怡佳,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吴群英,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胡黄秀与阳怡佳、吴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