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4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胡黄秀与阳怡佳、吴群英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黄秀,阳怡佳,吴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24号申请执行人胡黄秀,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阳怡佳,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隆回县人,住隆回县。被执行人吴群英,女,197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隆回县人,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胡黄秀与阳怡佳、吴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高审判员 欧阳杰审判员 刘顺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 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