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叶见伟诉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见伟,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祁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叶见伟,男,197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祁连忠,男,汉族,1955年9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叶见伟申请执行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叶见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报告财产令,被退回后又留置送达;后经法院查证该矿早已停止生产运营。经我院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信息。综上,经过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兴达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叶见伟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君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