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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北鼎天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江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鼎天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江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660号原告:河北鼎天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翟营南大街41号财库国际商务中心17层。法定代表人:张文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丹,女,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河北省晋州市。被告:王江波,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赵县。原告河北鼎天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江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鼎天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鼎天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77元,减半收取18438.5元,由原告河北鼎天丽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雨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