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5民初6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章洪生与章春华、赵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洪生,章春华,赵淑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65170号申请人:章洪生,男,195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申请人:章春华,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申请人:赵淑芳,女,197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原告章洪生诉被告章春华、赵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章洪生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章春华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进行查封。案外人姚某某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自愿为原告的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章洪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章春华名下位于上海市虹口区西江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二、查封案外人姚某某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新行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 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兆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