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民初5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王硕勇与被告訾民冬、朱玲、訾柯依、何倩倩、訾实民、訾小民、张扣良、訾连成、訾夫民、马佰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硕勇,訾民冬,朱玲,訾柯依,何倩倩,訾实民,訾小民,张扣良,訾连成,訾夫民,马佰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民初5980号原告:王硕勇,男,194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訾民冬,男,196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朱玲,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訾柯依,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何倩倩,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訾实民,男,196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訾小民(訾晓民),男,1966年8月9日出生,农民,住新沂市。被告:张扣良,男,196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訾连成,男,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訾夫民,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被告:马佰星,男,196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硕勇与被告訾民冬、朱玲、訾柯依、何倩倩、訾实民、訾小民、张扣良、訾连成、訾夫民、马佰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硕勇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硕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1220元由王硕勇负担。审判员 王军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家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