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11财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雷智斌、饶容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雷智斌,饶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11财保119号申请人:雷智斌,男,197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申请人:饶容,女,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人。现住内江市东兴区。申请人雷智斌与被申请人饶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饶容所有的总价值6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案外人雷岸昆以其所有的川K×××××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雷智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饶容所有的总价值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雷智斌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童永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许栏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