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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潘海水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潘海水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259号申请人: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孟庄镇双湖大道北侧77号。法定代表人:刘强,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强,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卜松涛,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潘海水,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基公司)与潘海水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恒基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潘海水位于新郑市孟庄镇规划一路东、恒基公司南水榭华城6幢2单元5层xx房屋(合同编号:150xxxx****),查封金额1196587元,查封期限3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恒基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金额119658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恒基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潘海水位于新郑市孟庄镇规划一路东、恒基公司南水榭华城6幢2单元5层xx号房屋(合同编号:150xxxx****),查封金额1196587元,查封期限3年。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南恒基实业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